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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喪偶兒媳扶養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遺產?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家庭結構日益多元化,兒媳在其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公婆共同居住生活的現象也愈發普遍。在這個過程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便是:兒媳和公婆並沒有血緣關係,且法定繼承人範圍裡也沒有提到兒媳,那麼喪偶兒媳在扶養老人後,是否有權要求分得遺產?

老人孟某育有三個兒子。小兒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兒子2019年去世,二兒子去世之後老人一直和二兒媳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老人孟某去世之後,孫子小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遺產。庭審過程中,二兒媳提交證據證明,自從老人的二兒子去世以後,自己作為喪偶兒媳與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僅悉心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老人住院時也對其進行護理,甚至借款5萬余元給老人看病,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分配老人的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照顧,老人住院期間也進行了陪護,可以視為對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顧、扶養義務,但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較多扶養,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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