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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已設戶籍卻提不出這證明 北市男補逾百萬房地合一稅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但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三條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台北國稅局強調,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且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

台北國稅局同時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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