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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最高法發佈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新規 遏制惡意搶注

最高法發佈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新規 遏制惡意搶注


授權確權規定》根據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厘清法律條文之間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

如何理解同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

《授權確權規定》第三條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誌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對於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並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誌,如果該標誌作為商標註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對於該兩項條文的適用進行了區分。在最高法提供的“中國勁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爭的商標標誌雖然包含了我國國家名稱,但可以清晰識別為“中國”、“勁”和“酒”三個部分,整體上與我國國家名稱並不近似,所以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情形。但是,國家名稱是國家的象徵,隨意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進行商業使用,可能損害國家尊嚴,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如何理解“其他不良影響”?

《授權確權規定》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其他不良影響”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做出了規定,明確其分別適用於“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極負面影響”和“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對於僅僅損害了特定民事權益的,不屬於該兩條涵蓋的範圍。在“海棠灣”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爭議商標的申請人在多個類別上註冊“海棠灣”商標,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註冊囤積其他與海南省著名景點有關的商標的行為,並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註冊秩序,屬於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授權確權規定》宣導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遏制惡意搶注,維護商標申請和授權的良好秩序。

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授權確權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宗旨,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比如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實踐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與其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主體,比如近親屬,或者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等來搶注商標。如果此種情形不能按照商標法該條款受到規制,將導致該條款極易被規避,明顯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等特定身份關係的,可以推定其商標註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即在此情況下將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的商標申請人視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發揮該條款制止搶注的功能。

《授權確權規定》以現行法律規定為基本原則,關注產業發展的最新動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授權確權規定》中對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審查進行了規定。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法院予以支持。”

《授權確權規定》遵循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特點,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功能,加大實質性解決糾紛力度,提高商標授權確權效率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是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的,但是由於此類糾紛,特別是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是當事人之間就商標能否授權或者是否應當無效而產生的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其性質更類似於准司法裁決而非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點。《授權確權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範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這既表明了此類案件的特點,也體現了充分發揮司法主導作用,減輕當事人訴累,強化人民法院實質性解決糾紛,避免程式空轉和迴圈訴訟的總體思路。

因為受制于目前行政訴訟的框架,人民法院無法在行政訴訟中直接認定商標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迴圈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確權效率。尤其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完全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決,其事實上是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並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情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故《授權確權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於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引入了新的事實或者理由,則不適用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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