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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國稅局發文增值稅稅率下調細則確定4月1日實施,買賣合同該如何調整

引文:

以下為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重點: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4.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以上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浩富解析:

增值稅稅率降低對於小微企業來說是一大利多,但在實務上,買賣合同中關於價款部分一般情況是約定含稅價格,在總價款不變的情況下,增值稅率下降對於賣方而言意味著不含稅價格變高,所需支付的稅金變少,獲利變大;對買方而言,可抵扣的稅款變少。

為了避免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買賣合同雙方可以協商修改合同中價款條款,在之後簽訂新的買賣合同時視公司的狀況(買方or賣方)可以約定:本價款為含稅價款,不因政策調整稅率而變動;或是本價款為不含稅價款,稅率以開票時稅率為準。以防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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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