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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影音〉新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之規定(三)之梳理


浩富解析:

浩富中國部門律師對此新規梳理重點條文如下: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不在此範圍內。

二、破產申請受理後,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提供借款的債權人,可主張優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但不得優先於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

三、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一般保證人進入破產程式後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

四、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
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資訊資料。

五、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包含本人或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

六、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還可採取通信、網路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七、召開或表決程式違法、決議內容違法、超出職權範圍表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

八、管理人處分重大財產的,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提前十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上述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如需瞭解破產實務操作技巧,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律師。


原新聞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