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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金蟬脫殼」?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也需要承擔責任!

引文:

基本案情:

無極公司成立於2016年2月,註冊資本2000萬元,李明系該公司股東之一,認繳出資1000萬元,認繳期限為2018年5月22日前。

經營過程中,無極公司對東方公司有100餘萬元的負債未如期支付,東方公司催討未果後訴至法院。2017年6月,法院判令無極公司返還東方公司欠款100餘萬元。無極公司未能履行判決書相應給付義務,東方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初,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認為被執行人無極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2018年4月18日,李明將其持有的無極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單偉。

法院認為:

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轉讓股權後原則上不再負有資本充實義務。但如果股東在轉讓股權之前就已經發生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情形,則應當在其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東方公司起訴無極公司支付欠款並被法院認定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發生在前,李明轉讓無極公司股權在後,亦即李明明知無極公司負有到期債務未履行仍轉讓股權,具有轉讓股權以逃避出資義務的惡意,不能免除補足出資的義務,李明仍應在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無極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浩富解析:

在認繳資本制度背景下,股東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仍需要承擔出資義務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出於善意,交易是否正常。在正常的股權轉讓行為中,股東權利由受讓股東享有,出資義務亦由受讓股東承受,因此,原則上轉讓方無需承擔出資責任。

如果原股東存在逃避出資、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以股權轉讓行「金蟬脫殼」之目的時,為避免公司資本無法充實、公司利益受損,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原股東仍應承擔出資責任


原新聞出處:【法學搬運工 202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