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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夫妻一方負債後,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撤銷?

引文:

夫或妻一方負債後,夫妻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離婚後,一方因債務被起訴,法院能否撤銷一方將房產個人份額無償贈與孩子的行為?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後未全部償還,王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與妻子孫某共有的A房產(登記在李大名下),後王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李大償還王某34萬元。後李大未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王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與孫某在平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大與孫某共有的A房產歸兒子李小所有,A房產剩餘貸款以及其他所有債務均由李大承擔,無共同債權。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將李大、孫某、李小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孫某將A房產贈與李小的行為無效並予以撤銷。涉案A房產評估價值為72萬元,平邑法院判決撤銷李大將涉案A房產房款的36萬元(72萬元*50%)無償贈與李小的行為,該案現已生效。


浩富解析:

中國大陸《民法典》實施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內容進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債,夫妻一方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撤銷相關財產處置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原新聞出處:【山東省平邑縣法院 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