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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利用家族信託惡意逃債,被判無效!

引文:

王先生是一位知名企業家,經歷多年「商海沉浮」,積累了巨額資產,卻也陷入了深深的債務泥潭,甚至已經達到了資不抵債的程度。為了保護自己的資產,他選擇了一條看似光明的道路——設立家族信託。

此前,王先生瞭解到,通過設立信託,他的財富如同進入了一道堅固的避風港,無論外面的世界如何風雨飄搖,他的資產都能夠安然無恙。然而,現實卻給他上了一堂生動的課。

家族信託設立後不久,王先生就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追討。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認定這個家族信託是無效的,王先生設立的信託巨額資產被要求用來償還他的個人債務。

原來,經審理法院發現,王先生在設立信託時就有逃避債務的目的,同時在該家族信託存續期間,王先生還通過各種方式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實際控制,並對其管理和運用施加了過多的個人影響。因此,法院認定該信託計畫本身無效。

這就好比王先生試圖通過一道無形的牆來隔離他的資產,但法院卻用強大的錘子將這道牆砸開,讓牆內的資產暴露在外。這樣的結果讓王先生大為吃驚,也給所有想要通過信託來逃避債務的人敲響了警鐘。

在一個有效的信託中,委託人用來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非法所得的財產不能用來設立信託;設立信託的目的應當是合法目的,不能以逃避債務等目的設立信託;設立信託應當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信託檔應當內容完備。

如果委託人以非法所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或者以應當用來償還個人債務的財產設立信託,那麼信託本身就是無效的,自然會被法院判決「擊穿」。

在王先生的案例中,其設立家族信託有著很明顯逃避債務的意圖,同時他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實際控制,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施加了過多的個人影響。

在境外的信託實踐中,由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實際控制而被法院「擊穿」的案例並不少見,但這並未否定信託財產獨立于委託人個人財產這一特徵,反而要求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要充分考慮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在「財產控制」與「資產隔離」之間做出選擇。


浩富解析:

儘管中國現代信託業發展的歷史還不長、信託被「擊穿」的案例比較少,但仍然要高度關注信託財產獨立性問題,可以通過信託架構的設計,對委託人作為受益人以及對委託人的權力進行限制,更加充分地體現信託財產獨立性,進而實現信託財產與委託人進行隔離的功能。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