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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賭博等違法所得 也要課所得稅

違法所得也是所得,也要課稅。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如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

官員指出,違法所得在兩前提下,即沒有被沒入,又沒有被害人存在、不負擔返還義務時,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既然增加淨資產,財富增加,已符合課稅要件,自然應納入課稅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若甲民眾的所得來源皆合法,並依法報繳稅捐,乙民眾因有部分所得是從事賭博所賺取的金錢,如該筆違法所得不必課稅,將產生僅對守法民眾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違法所得亦應課徵稅捐。

官員解釋,財政部在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函指出,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向該局監察室通報,某商號未經設立即違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從中獲利,經國稅局比對查扣內帳及相關資金流程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2,600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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