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若對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不服,可提起訴願,惟需特別注意應於法定時間內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係依繳款書上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無應補稅額者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為起算點30日內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而提起訴願則係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起算點,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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