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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男方欠債後與妻子離婚,債權人能否撤銷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丈夫對外尚欠巨額債務,雙方辦理離婚手續,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財產歸女方所有且男方需承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債務,因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二人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和股權處置部分的約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援嗎?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阿強(化名)多次向大劉(化名)借錢,均未償還。2021年,大劉將阿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決阿強應償還大劉借款本金及利息330萬餘元。

2020年1月,阿強和阿珍(化名)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孩子由阿珍撫養,阿強每月向阿珍支付撫養費15000元;位於深圳某地的一處房產和A公司(該公司擁有50畝土地使用權及某鎮地上建築物12000平方米)的20%股權歸阿珍所有;阿強承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債務。

離婚後,阿強未分得財產,無力償還大劉的債務,2022年大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阿強和阿珍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和股權處置部分的約定。

法院裁判

本案中,阿強與阿珍簽訂《離婚協議書》,從離婚協議來看,阿珍雖撫養孩子,但阿強未分得財產且承擔所有債務,阿強並未取得與其所放棄的財產份額相當的其他財產。

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了大劉對阿強享有330萬餘元本息的債權,大劉申請強制執行後獲知阿強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置。阿強與阿珍離婚協議的約定客觀上造成阿強償付能力降低,導致其無力償還大劉的債權,阿強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案涉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大劉的權益。

綜上,大劉請求撤銷阿強、阿珍於2020年簽訂的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處分部分的約定,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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