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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在中國大陸,配偶能否直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浩富中國法務部門】

在執行程式中,如果遇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相關案外人為被執行人。

「如果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呢?」

答案是否定的!

案件訴訟期間,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要求承擔責任,判決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執行程式中,因為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故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式。申請人主張因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的經營所得也供整個家庭使用,所以要求追加債務人的妻子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並未規定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不可追加的原因為,相關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通過訴訟程式予以確認,不能通過執行程式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對此規定:「未經審判程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在執行程式直接認定相關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將失去通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新聞連結:【2024/6/28 私人財富管理師 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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