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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政院拍板 稅費滯納金將不加計利息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及規費法修正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一併刪除法人繳交的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規定。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會今天審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規費法修正案,以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遺贈稅修正案,共六項修法案,修正重點主要有兩大部分。


第一,取消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遺贈稅欠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財政部隨即發函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2月24日起遺贈稅滯納金不再加徵利息,並一併檢討其他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

共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遺贈稅等五項稅法,以及規費,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


第二,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逾期申報,須依應納稅額的10%繳交「滯報金」;營利事業逾期未申報,且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補報者,則依應納稅額的20%繳交「怠報金」。 財政部表示,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性質。

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滯報金、怠報金主要適用對象是法人,這部分只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四稅法。


浩富解讀:

為因應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布稅捐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行政院於今日通過相關稅法的修正。民眾若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若認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之虞(例如本件案例),在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後得聲請大法官解釋。稅務之行政救濟程序複雜,建議若有稅務上爭議,應先洽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