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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繼承恩師大筆遺產遭判無效

資深製片裴祥泉是演藝圈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前年5月病逝享壽73歲,追思會上眾多資深藝人雲集,港星劉德華也錄製影片致意,場面備極哀榮。然而,裴祥泉沒有家室,身後留下價值約1億元的遺產,包括存款及2棟豪宅,最後依據代筆遺囑,分配給徒弟邱瓈寬、楊智明及公司員工,沒留給3位手足,裴妹質疑代筆遺囑效力,向台北地院提告遺屬無效,北院審理後,以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日前判決遺囑無效。可上訴。

裴祥麟認為,她在裴祥泉住院期間幾度前往探視,從未聽哥哥提及有這份遺囑,她覺得遺囑內容不像是哥哥的語氣,也難以相信哥哥將全數遺產遺贈他人,分毫沒有留給家人。由於遺囑的見證人陳羿彣、謝雅玲都是漢星公司員工,而漢星公司員工也是受遺贈人,裴祥麟因此以《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提告遺囑無效。

法官審酌,陳羿彣、謝雅玲經查確為漢星公司員工,而裴祥泉的遺囑既表明「漢星公司員工」為遺贈對象,自然就包括陳、謝二人,據《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陳羿彣、謝雅玲並非適格的遺囑見證人,判決遺囑無效,可上訴。


浩富解讀:

遺囑制度使立遺囑人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下得自由處分、規劃自己之遺產,我國遺囑制度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等形式,各應滿足不同之法定要件。

本新聞中所提及的代筆遺囑,其法定要件為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不符合法定要件,則遺囑無效。又民法第1198條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新聞中之遺囑即是因為被法官認定有違反以上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由於遺囑之訂立有許多法律上之細節須注意,如有相關問題,建議仍應諮詢專業意見。如有需要,歡迎洽詢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