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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重大變化!中院法官詳解:夫妻共債共擔!

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部短短4條的司法解釋一下成為刷屏熱點。無錫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姚旭斌對新司法解釋的關注點作出解讀和分析。


從現在起,共債共簽

姚旭斌認為,「共債共簽」是新司法解釋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更為合理之處。根據24條的規定,即使在借據上沒有簽字的舉債人配偶,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但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而合同通常只應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夫妻雙方在借貸合同或借據上共同簽字,就成為合同約定的共同債務人。「共債共簽」,不僅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知情權,也降低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的風險。所以,債權人從現在起,要降低風險,最穩妥的辦法是讓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當面簽字,防止代簽、冒名簽字等情況發生,必要時可以做好錄影等措施。雖然比較麻煩,但相比訴訟過程中再搜集證據,畢竟便捷高效許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正確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此次司法解釋的又一個關鍵字,主要指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合理的娛樂等支出,姚旭斌認為,雖然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不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案件實際審理中,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仍然會存在爭議,比如是以債務數額來認定,還是借條上載明的用途來認定,對不同地區、不同當事人在認定上是不是應有所區別,這些問題在實踐中肯定會存在爭議。因此,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借債務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其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此外,對於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實踐中也會存在較大爭議,要想避免這種不確定性,還是要做到「共債共簽」。


不要對舉證責任作絕對化理解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姚旭斌認為,雖然新司法解釋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作了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但爭議較大的案件,往往情況十分複雜,隨著雙方提供證據情況的變化,法官的心證也會發生變化,對各方進一步提供證據的要求也會變化。提供證據不僅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如果當事人要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都應當積極向法院提供證據,不要對新司法解釋的舉證責任規則作絕對化的理解,而偏面認為只應由對方提供證據。


新司法解釋會否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帶來顛覆性變化?

對於新司法解釋出台後,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會不會有顛覆性變化的問題,姚旭斌認為,法官審理案件,還是會以事實為依據,所借款項的用途,仍然是決定債務性質認定的關鍵。在24條適用期間,也並非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後,也並非所有未在借貸合同或借據上簽字的夫妻一方,可以絕對免除共同還款責任。法院不會機械套用某個條文,而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決。


浩富解讀:

對於夫妻債務認定新的司法解釋出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應當要求配偶共同簽名,如只有一方簽名,在之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糾紛時,債權人恐需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我司有中國專業律師團隊,如有法律問題可諮詢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