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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自製相挺影片竟涉剽竊TOYOTA微電影


浩富解析:

當著作具有原創性、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該著作之著作權即會受到保護,若著作權遭到違法侵害就得以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甚至提起刑事告訴。

以本新聞中網友製作之競選影片而論,即可能被訴認為侵犯和泰汽車所有之著作權中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惟為平衡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6條另規範有合理使用態樣,因此和泰汽車自製之微電影雖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方面也受到限制,本新聞中網友仍可嘗試主張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但是該改作行為若另外涉及對於著作權人(劇本創作人或電影導演)的著作人格權(禁止醜化權)的侵害,則沒有主張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餘地。

若有商標法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