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742497dfe2731088e15b65d382f768

【台灣法律】中藥換3C詐保逾720萬 富達保險經紀人、中醫師16人起訴

富達保險經紀人桃竹八處負責人謝昇宇看準3萬元醫療險實支實付,涉指示旗下2名保險業務員,配合3名中醫生,並教導多名保戶,讓保戶支付掛號費換購其他商品,醫師配合開立不實單據供申請理賠,合計詐得720萬餘元,有多家保險公司檢舉,經刑事局偵破,台北地檢署今(23)日依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罪嫌,起訴謝等16人。

起訴指出,謝昇宇、富達的黃姓經理、茆姓業務員等3人,發現透過「副本理賠實支實付」結合複數保單出險,可獲得倍數理賠;龜山中醫、長榮中醫的醫師可配合就診費用換購健康食品、按摩券、3C等保險不理賠商品,並開立不實醫藥內容的費用明細收據及處方內容。

謝等人即向各家保險公司投保複數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主約,搭配實支實付型的傷害醫療附約或單獨購買旅遊平安險等低保費保險契約,每張保單實支實付型的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理賠限額至少3萬元。

黃姓經理與家人自2018年至2021年,多次前往龜山中醫診所掛號,由醫師開立不實費用明細與處方,實際上卻換購健康食品、按摩椅、DYSON空氣清淨機、XIAOMI空氣環淨化器、體重機或其他保險理賠不給付的商品,待就診費累積到保單單一事件理賠上限時,再由林醫師開立申請理賠所需單據,交付黃姓經理等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合計詐得205萬6038元。

謝昇宇等多人則於2016年至2021年間,前往長榮中醫診所,由林醫師、劉醫師開立不實單據,供謝等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同樣是支付掛號費卻換購健康食品等,詐得521萬9780元保險金。


浩富解析:

依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符合上述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即至醫院掛號,卻非實際醫藥支出,而係換購健康食品、按摩椅、DYSON空氣清淨機、XIAOMI空氣環淨化器、體重機或其他保險理賠不給付的商品,待就診費累積到保單單一事件理賠上限時,再由林醫師開立申請理賠所需單據,交付黃姓經理等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就是說,根本沒有符合保險法上理賠之要件,故又有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罪,依據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有相關民事刑之法律諮詢,請洽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


新聞連結:【2024/07/23 TVBS | 潘千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