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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護理之家另行收取看護墊費用 財政部:應課徵營業稅

引文:

財政部日前針對護理之家等機構收取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計稅問題,以財政部108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令核釋此類費用如果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6條設立的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其中實務上,機構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並向住民收取費用之方式,分別有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向住民收取,也有依其使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是否應課徵營業稅,即衍生爭議。

財政部說明,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護理機構,應可認屬廣義的「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收住者之護理服務及居家護理機構之收案對象,皆屬護理需求性較高之失能者,所以其「日常照顧需求」即以護理照護為主,可認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另外,機構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考量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住民更換該等用品,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因此該等用品若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認定為醫療勞務或社會福利勞務,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果機構未將此類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而另行收取費用,不論有無差價,均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課徵營業稅。


浩富解析:

因應臺灣已為高齡化社會及展望超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服務之需求大量增加,除家庭照顧者及長照服務人員之工作大增外,為完善建立長照2.0之長照服務體系,長照服務機構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亦如雨後春筍般產生。

財政部108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函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算是十分合理的。本質上,此種失能型之長期照顧仍屬醫療服務,應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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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