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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得比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引文:

財政部於108年9月11日針對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浩富解析:

財政部賦稅署此一函釋係接續:財政部民國104年0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前函釋(節錄):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簡言之,財政部賦稅署之目的似在於排除無償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而回歸適用一般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未來是否擴張至除繼承或遺贈外之無償取得情形(例如:贈與)則有待觀察。

若有房地合一稅制、所得稅申報、繳納、扣除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