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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女騎士被路樹壓傷身亡 台中市府協助家屬申請國賠

引文:

台中市2日下午發生大雨,南屯區筏子東街一段旁的路樹倒塌,一名45歲潘姓女機車騎士,行經時被壓傷受困,消防局救護車緊急送醫,到院搶救雖恢復心跳,但晚間仍宣告不治;市府表示,由於樹根已腐朽,雨勢導致土壤鬆軟而連根倒下,造成該起憾事,將全力協助家屬申請國賠,爭取相關社會慰助。

昨天下午的一場暴雨,南屯區筏子東街一段附近路樹倒塌,造成一名女騎士受重傷,消防局到場後發現,該名女機車騎士傷者,已離路樹約5公尺,不確定是否因為路樹壓傷,後續還要釐清責任,救人為先,立即用鍊鋸排除倒塌橫跨在道路兩側的路樹救人。

傷者送到醫院後,女騎士頭部外傷,到院前已命危,經醫師急救後恢復心跳,但經X光,顱內及腹部沒有發現內出血,只有肺部有點出血,主要是傷者到院前已命危,腦部缺氧嚴重,家屬對潘女出門卻遭遇橫禍,傷痛欲絕。

市府建設局表示,經通報後,市府立即派員勘查,發現該樹為道路範圍鋼板護欄外的雜樹,由於樹根已腐朽,雨勢導致土壤鬆軟而連根倒下,造成該起憾事,市府將全力協助家屬申請國賠,爭取相關社會慰助。

對於倒樹影響交通,建設局立即派員清理,恢復路段通行,後續將加強公園及行道樹木巡檢,若發現樹木生長狀況不佳,將馬上邀專家健診並修剪,降低樹木倒塌機率。


浩富解析:

本件新聞涉及國家賠償相關要件及程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的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責任,屬於危險責任的一種,也就是說不論國家在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是否有疏失,發生意外時,都應該擔負賠償責任。而根據同法第10條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雙方並應即時協議。

套用在本件新聞的話,由於意外發生在台中市市區道路,由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設置及管理,因此應以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先以書面方式向其請求並協議,若協議不成,方能進行後續訴訟。

若有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生國家賠償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國時報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