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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浙江一企業負責人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判刑

引文: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作業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為燃料用於生產砂漿。2021年1月2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在對該建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危化品汽化場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6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針對上述情況,當地執法人員對該建材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此後,作為該建材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餘某與其他股東就整改問題進行商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1年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重新開工生產,並繼續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此外,該建材公司還在戊烷儲罐內的戊烷消耗用盡後,自行購買27.76噸新戊烷用於生產作業。2021年3月17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再次檢查發現,該建材公司未進行任何整改,卻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生產作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作為該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拒不執行整改措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於該建材公司已進行整改,被告人余某當庭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浩富解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如有相關政策法規問題,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原新聞出處:【法制日報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