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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家庭主婦遭撞求償不能工作 法院:家務勞動具經濟價值、判賠508萬元

引文:

桃園18歲林姓少年無照開車上路,撞上橫越行人穿越道的陳姓婦人,害她癱瘓重傷難以行走,刑事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林6月,陳婦再提民事求償792萬元。法院考量,陳為家庭主婦「家務勞動也有經濟價值」,比照基本工資計算不能工作損失,判林及其父母應賠償陳508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少年2017年12月19日開車經龜山區萬壽路二段,路過人行道時沒有注意,迎面撞上徒步穿越的陳姓婦人,害陳慘遭撞飛頭部重創、全身多處骨折一度命危,送醫搶救雖撿回一命,但仍導致癱瘓難以獨立行手、左手不能上舉,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林6月徒刑。

陳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自己遭林撞成重傷,包括醫療、看護、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250萬元,一共向林求償792萬多元,且林當時年僅18歲,並對他的父母提起連帶賠償。

對此,林的爸爸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林男和媽媽則說,對陳婦醫療、住院費用共106萬元不爭執,其餘的則無力賠償。

法院審酌,陳婦受傷時是家庭主婦,事發後至少11個月無法料理三餐、照顧家人,還需要他人看護,且她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就算未收取報酬,但「家務勞動在社會上仍具有經濟價值」,因此陳請求該段時間,1個月基本工資2萬2000元計算,共24萬2000元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屬合理。

另外,陳婦受傷多次奔波醫院,生活上遭受諸多不便,精神痛苦之深,可以想見,其請求精神撫慰金以120萬元合理,另加上其餘醫療、看護等費用,並扣除保險理賠等,共判處林男及他的父母,共應賠償陳婦508萬5961元。


浩富解析:

按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規定係法律實務上承認家務有償的依據,旨在保障家庭主婦因提供家務勞動而讓整個家庭得以運作應獲得之對價。本案雖然不涉及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但法官也將家務有償的概念應用於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家庭主婦因無法工作的損失

如有任何損害賠償計算或夫妻間財產分配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