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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肇事後飲酒的法律對策

引文:

名嘴母遭酒駕撞死,然而肇事駕駛拖行被害人七十公尺後,卻先到超商購買啤酒飲用,宣稱是要壓驚!這種舉動普遍被視為意圖干擾是否「酒駕肇事」的認定。按照法律規定,一般車禍死亡事故,構成「過失致死」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酒駕肇事致死,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刑度輕重懸殊,因此肇事者心存僥倖,主張肇事後才飲酒而避重就輕,自可想見。

面對這種干擾「酒駕肇事」調查的脫法行為,雖可採取回溯行車軌跡,或者再命飲酒模擬測試而揭穿其伎倆,然而上述調查仍然有時而窮,必須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換言之,除非監視影像「完整還原」,而且警方「當場查獲」,否則按諸往例,許多酒駕肇事都發生在深夜凌晨,等到警察上門調查肇事責任時,最快也要相隔數小時之久,結果發現駕駛人正好整以暇地酣然入睡,宣稱其乃睡前飲酒,目的係為養生助眠。這種讓人恨得牙癢癢的醜行劣跡,司法實務不乏其例。

執法機關對於上述酒駕肇事的「作弊」手法,除了司法機關「事後」耗費大量資源追查反制,進行個案補漏之外,立法政策上,能否採取更有效率,正本清源的「事前」對策?值得法律工作者深入思考。

北歐挪威關於反酒駕的法制規定獨樹一幟,值得引介。依據挪威「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駕駛人「合理知悉」未來將有酒駕責任之調查程序,而駕駛人於停止駕駛「之後」六小時內飲酒者,即屬違法。這種奇葩的立法體例,不但禁止「酒後開車」,甚至禁止「開車後酒」!依據目前查得資料,應是全球唯一,絕無僅有。

上述立法體例看似突兀,甚至可能引發剝奪個人自由的憲法爭論,不過從法學理論角度分析,挪威法律禁止「開車後酒」規定,與其說是交通法規,毋寧說是訴訟法理。因為涉案駕駛人在「肇事後,調查前」喝酒,等於是被告「故意」汙染、混淆最關鍵的證據方法—即「血液內之酒精含量」,因此其本質和湮滅罪證沒什麼差別!所以對於被告「妨礙司法」行為予以禁止,目的就是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保持靈活的法學思考角度,就不能輕率地否認挪威立法體例的正當性。

酒駕肇事,造成的家庭悲劇一再上演,從台大醫師、消防女警,到名嘴之母,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家庭成員被無情地剝奪親情,社會輿論則是感同身受地咒罵公幹,擲石洩憤。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為了迎合民意,一再修法降低酒測違法門檻,同時加重刑罰。然而,「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向來就是台灣司法的普遍病灶。徒有嚴格反酒駕法律,但卻忽略執法過程中,脫法僥倖的可能性未予排除,即使青天再世,恐怕也要黔驢技窮。


浩富解析:

新聞中討論的是刑法第185-3條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

依照我國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1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本條即大家日常所說的「酒駕肇事」規定。

近期有許多案例,酒駕肇事者為了事後脫免罪責,往往會在事故發生後以「壓壓驚」等說詞為由,立刻去附近商家購買啤酒飲用,這樣即便事後警方到場進行吹氣檢測發現酒精濃度超標,也可以說是事後買酒喝導致,而難以證明肇事者行為當時即已酒駕。這對於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的刑事訴訟而言是個證明上的難題,新聞中的挪威立法例是個有趣的參考方向,但誠如新聞所言,這可能會產生過度限制人民自由權的問題,在我國要施行此制度恐有難度。

若有任何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