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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減資 債權人的損失誰來承擔?

引文:

2017年10月,徐某、陳某分別向利德公司帳戶匯款40萬元、30萬元,備註為註冊資本金。楊某匯款30萬元,備註為投資款。

2018年9月,利德公司做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公司註冊資本從100萬元減少至70萬元,股東陳某減少出資30萬元。後公司刊登公告,並向登記機關出具公司債務已提供擔保的說明後,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貨運公司是利德公司的債權人,雙方曾因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成訟。2018年6月,法院判令利德公司支付貨運公司代理費41萬餘元及違約金。因無可供執行財產,2019年1月,法院裁定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式。

後貨運公司起訴利德公司三名股東,理由是,利德公司在減資程式中未通知已知債權人,股東損害了貨運公司的利益,要求徐某、陳某、楊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則辯稱,減資程式雖然存在瑕疵,但其並未實際取回出資。

一審法院未支持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陳某在減資30萬元範圍內對貨運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徐某、楊某對陳某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陳某申請再審,江蘇高院駁回了陳某的再審申請。


浩富解析:

中國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前述規定,公司減資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公司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的,將導致債權人喪失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權利。

另外,減資股東取回出資,將導致公司淨資產減少,等同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收回所投入的資本。而減資股東即便未取回出資,但其對公司的投資性質已由股權轉為債權,等同於股東可以與債權人同一順位獲得清償,變相減少了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財產。

基於此,法院判決現任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減資股東在減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原新聞出處:【江蘇高院 2022/5/12|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