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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茶商以越南茶混充台灣高山茶 網售獲利逾億元遭羈押

引文:

台南市周姓茶廠負責人涉嫌低價採購越南茶後和台灣茶拼配,以標有「阿里山高山茶」等字樣的4兩真空袋分裝,透過知名購物網站,高價販售,從中牟取暴利。台南市調查處說,根據查扣帳冊,周以此手法經營約4年多來,估計不法獲利逾1億元。

台南地檢察署接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南市衛生局告發,轄內疑有以境外茶混充台灣茶販售情事,指派檢察官粟威穆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

市調查處循線調查發現,茶葉銷售公司透過購物網站銷售全台各地消費者,為擴大偵辦追查境外茶來源管道,8月3日持搜索票,會同食藥署及台南市衛生局人員前往新化區某公司製茶工廠執行搜索。

現場查扣以30台斤真空袋分裝拼配茶葉逾250包,總重達4500公斤,標示原產地台灣4兩真空袋分裝拼配茶逾400包,並查扣真空包裝機、自動分裝機及茶葉自動挑梗機等機具。

據了解,48歲周姓負責人長期從事茶葉買賣,因具備烘焙茶葉專業技術,以每斤200至300元不等的價格採購越南茶,又以每斤500至750元不等價格採購台灣茶,自行以7比3比例拼配後,透過烘焙技術以假亂真,風味、口感縱專業人士亦難以辨別。

周再以標有「杉林溪高山茶」、「阿里山高山茶」、「梨山茶」及「福壽梨山」等字樣4兩真空袋分裝,以每斤1000至1500元不等價格,透過蝦皮及淘寶等購物網站,販售給台灣及大陸地區廣大消費者,估計受害人逾一百多人。

案經調查人員詢問後,周被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及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嫌移請檢察官粟威穆複訊。檢察官訊後認周涉嫌重大,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續將擴大追查上下游等其他共犯。


浩富解析:

此類以低價商品混充成高價商品的行為,由於獲利極高,不時有不良業者存僥倖心態為之,然而,此行為不僅有與消費者間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因為亦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可能會有牢獄之災,並且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相關犯罪所得均需予以沒收,再多的不義之財都不會留在手中,提醒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相關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

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若有刑法、民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2/8/15|黃宣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