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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放水燈釀三死廟方「不作為」違法?法界看法不一

引文:

桃園市昨深夜有宮廟信眾至永安漁港綠色隧道海灘放水燈、送王船,疑因逢漲潮不熟海象,其中扛神轎三名男子溺死,警方朝過失致死偵辦;有律師認為,廟方若能預見危險卻未防範,確實有違法疑慮,但也有律師認為,「不作為犯」條件嚴格,通常都須經法律明文規定注意義務,才可能違法。

據了解,桃園警方今晚傳喚案發「紅毛港聖母宫」魏姓宮主,將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律師蔡正傑認為,若能證明負責人知道海象、天候危險,卻能未提供足夠安全設備,進而做適當防範,刑法上即構成不作為犯,但廟方是否有注意義務,仍要全面考量各方因素、活動內容、舉辦條件或其他危險因素而定。

律師黃耕鴻則認為,實務上對「不作為犯」認定嚴格,主要是當一方對另一方有法定「保證人地位」才適用,例如父母對小孩、老師對學生,或是簽約付費的潛水教練對顧客,雇主對員工等,法律上才會有注意義務。

黃耕鴻舉例,職安法規明文規定雇主對員工有保障工作安全的義務,包括機械保養、繩索檢查等,從事潛水活動,法律也明定要找有證照的教練,並遵循法律規定,教練因而須對簽約的消費者負注意安全義務。

他說,根據報導資訊,宮廟舉辦這場活動沒收費,信眾若是自發性參加,那他們是自願承擔風險,宮廟沒有注意義務,就像媽祖遶境,信徒走到腳破皮、破傷風,廟方也不用負責任;就算有注意義務,海象混亂難預測,廟方應注意、卻沒能力注意,也不會構成過失。


浩富解析:

以下就本則新聞簡略介紹不作為犯。

所謂不作為犯是指,「不為法律所要求的行為而違反刑法」,此概念是相對於一般所理解的「因為做了法不容許行為而違法」,並可略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前者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後者則是指行為人可能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成立犯罪,例如新聞中警方欲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偵辦。

由於不作為犯屬於犯罪態樣的例外,為了避免太容易成罪,實務上會以行為人需具備「保證人地位」為成立要件之一,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是因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某種特殊關係,而必須負起阻止結果發生的義務,若行為人未積極阻止結果發生,即會成立犯罪。

而保證人地位大概分為下列幾種:

  • 法令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義務。
  • 最近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
  • 危險共同體:基於特定目的而結合,彼此間存在特殊信賴關係的團體成員,例如探險隊員、登山隊員。
  •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例如保母、救生員。
  • 危險源監督者:例如飼主之於寵物。
  • 危險前行為:例如酒駕撞傷路人,必須救助傷者。

本則新聞中,魏姓宮主似不符合上列保證人地位,故有律師認為不會成立過失致死罪,然而實際上法院會如何認定仍不一定。

若有刑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2/08/14|楊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