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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離婚時法院責令雙方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瞞報被發現會少分多少?

引文:

基本案情:

2022年中國長寧法院審結並生效的一起離婚案件中,法院責令雙方如實申報各自名下的財產並當庭釋明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申報完成後,男方在女方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中發現線索,經查,女方未申報其名下一筆理財產品。

審理中,女方辯稱自己「記憶力太差,忘記了」,但法院後續調取的交易明細顯示,該理財產品在訴訟期間仍存在交易,據此法院認定,女方遺漏申報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遂依法就該項財產對女方予以少分,最終判定該理財產品70%歸男方所有,30%歸女方所有。

該案發生在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前,是長寧法院在《民法典》框架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探索實踐。

女方瞞報的行為和為此承受的法律後果,應引以為戒。


浩富解析: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中國人民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這是法律首次將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明文確定為法定義務,也是誠信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的具體表現。

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申報、遺漏申報,或申報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均構成「不如實申報」。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不如實申報,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新聞出處:【上海長寧法院 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