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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何種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

引文:

日常生活中,離異夫妻常常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撫養費,並行使探望權。但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願或不能繼續撫養,或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什麼樣的情形下會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趙女士原係夫妻關係,2018年協議離婚並約定:婚生女小萌(化名)由李先生撫養,趙女士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後小萌與李先生共同生活。2022年,趙女士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認為李先生已再婚,並生育一子,小萌作為10歲的女孩在李先生處生活不便,且孩子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跟媽媽一起生活,認為這是女兒發出的「求救信號」,要完成女兒的「心願」。李先生則不同意變更,認為女兒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貿然變更對其成長不利。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期間,法官詢問小萌意見時,她起初並未明確表態。為探究孩子真實意願,承辦法官排除各類干擾,與小萌進行了單獨會見,在溫馨的環境下,小萌慢慢敞開了心扉。她表示之前詢問時均有他人在場外干擾,自己與父親之前在家裡有過衝突,不敢表露真實想法,現在自己想要跟母親生活,不願意跟父親生活。隨後,承辦法官將小萌的真實想法轉達給李先生,在自省的同時,李先生表示,既然小萌的真實想法如此,他也不再堅持,願意讓小萌隨趙女士生活。最終,案件調解確定小萌變更由趙女士撫養。


浩富解析: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中,要求撫養一方往往會提供證據證明其撫養能力與撫養意願,但該項只是法院考量的一個因素,對於已滿八周歲的兒童而言,探尋其真實意願是法院考慮的核心問題。當然,變更撫養需要全面考量,切實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角度出發,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上述司法解釋第四項「其他正當理由」對變更撫養的情形進行了兜底規定,以應對實際生活中多種多樣的情況。


原新聞出處:【法務之家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