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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劃重點!新《公司法》對公司經營的10大重要影響!

引文:

影響一:股東會開會和表決可以採取線上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採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將大大提高公司經營的靈活性。但是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具體的開會方式。

影響二:股東認繳、實繳出資額要在企業信用資訊平臺公示

新《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之前,對於公司是否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開股東的認繳和實繳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並不做強制要求,很多公司選擇不公開具體的認繳和實繳出資情況。新《公司法》實施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開。

影響三:股東認繳出資應當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在當前的中國,股東濫用出資期限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皮包公司大行於市,這嚴重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環境。規定股東在五年內繳足出資,既給了股東一定的緩衝時間,避免限制投資者的熱情,鼓勵創業,又遏制了許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機者,將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發展。

影響四:股權、債權也可以用以出資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這對鼓勵投資,擴大投資主體有積極意義。

影響五: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需提前出資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當前中國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但股東的出資卻要等到2079年繳納,這不僅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作為公司股東,既然承諾繳納出資,享受了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當公司無力清償債務面臨死亡的時候,股東作為所有者當然應當提前出資以挽救公司。

影響六: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書面通知即可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做約定。

根據新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需要將出售方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股東可直接出售股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別約定,股東應當遵守章程的約定。

影響七:轉讓未實際出資的股權需要對受讓人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眼見公司經營不善,面臨虧損,將手中認繳的股權轉讓給缺乏履行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冤大頭」是常見的逃避債務的手段。新《公司法》實施後,這一套路將被限制,如果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轉讓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

影響八:董事會或者董事承擔催繳股東出資的法定義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賦予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公司的董事)核查股東出資並催繳出資的義務,同時,不作為的董事將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督促公司董事會積極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保障公司資本充足。

影響九:股東拒不繳納出資的將喪失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於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影響十:失信被執行人(老賴)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浩富解析:

對所有的公司經營者而言,新《公司法》並不是災難,反而是契機,是推動中國公司制度走向成熟的良好契機。公司經營者需要做的,就是在七個月的時間內,學習並適應新制度,健全公司管理,依據新《公司法》做好企業合規,以避免在競爭中被淘汰,這正是新《公司法》要到2024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原因。


原新聞出處:【法務之家微信公眾號 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