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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新《公司法》下,認繳出資額須5年內繳足該如何應對

引文:

2023年12月29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新《公司法》,刪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文。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對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的修改及規定,即將股東認繳出資額的實繳期限由「無規定」修改為「五年內繳足」。

一、五年認繳制度的相關規定

新《公司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實踐中不同時間設立的公司如何適用該條規定也引起很大爭議,這些公司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新《公司法》施行後成立的新設公司;二是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超過5年的公司,且未完成實繳出資的公司;三是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但未滿5年的公司,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超過5年,且未完成實繳出資的公司。

對於新設公司毋庸置疑應當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在5年內完成註冊資本實繳的義務。就後兩種存量公司如何適用五年認繳制度,新《公司法》第266條對此做出了回應:「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五年認繳制度的應對措施

現在距新《公司法》正式實施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面對新《公司法》下,認繳出資額須5年內繳足的規定,目前存量公司股東應當如何應對?

1、在5年內實繳剩餘註冊資金

對於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公司的股東而言,應對五年認繳制度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逐步完成實繳出資,即對於已成立的、註冊資本設定較為合理,且股東具有出資能力的公司,應當優先考慮逐步實繳到位。

就實繳的方式而言,除以貨幣形式完成出資外,新《公司法》還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減資

如果公司有實際經營業務,但此前設立時認繳的註冊資本金太高,股東到期無法足額繳納,可以選擇減資方案,使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際經營發展情況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減資時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且不得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股權轉讓

如果註冊資本實繳期限屆至,股東無法如期履行實繳出資義務,若有受讓人願意受讓股權的,可以考慮轉讓未實繳的股權份額,約定由受讓人完成實繳。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後,轉讓方的責任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即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4、註銷

若公司沒有實際業務經營,或股東對公司缺乏持續經營意願的,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按照法定程式對公司進行登出。


浩富解析:

對所有的公司經營者而言,新《公司法》並不是災難,反而是契機,是推動中國公司制度走向成熟的良好契機。公司經營者需要做的,就是在七個月的時間內,學習並適應新制度,健全公司管理,依據新《公司法》做好企業合規,以避免在競爭中被淘汰,這正是新《公司法》要到2024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原因。如需進一步瞭解合規程序,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原新聞出處:【上海公司法研究中心 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