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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同委託書戰 如期開打

大同委託書戰火正式開打。新大同與欣同兩路外場派指出,大同公司已違反公平原則,並發函,一狀告進金管會、證期局、證交所、投資人保護中心及集保中心,要求大同公司緊急配送股東會紀念品,否則也將提告股東會召開無效。

大同訂於5月11日召開股東會,並進行九席董事改選,這場董監改選戰火,雖一度因公司派使出殺手鐧,將市場派所推薦的十位董事提名候選人以董事、獨董資料不齊為由全數排除而熄火,但外場派積極在市場大舉徵求委託書,計畫在股東會召開時,能以擁有影響力的股權否決股東會中的所有討論議案,藉此扳倒公司派。

大同公司派頻出招,刻意不支援外場派委託書徵求據點的股東會紀念品,導致外場派向大同股東徵求委託書時,因欠缺紀念品的供應換發而無法徵求到股東的委託書,而大同公司是否已涉及作業瑕疵,進而影響股東會召開的合法性,已備受外界高度關注。


浩富解讀:

依據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而就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委託書須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否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時,通常是公司經營權變動時,若能取得較多股東投票支持,就能維持公司經營權,故實務上經常利用徵求委託書的方法以確保股東出席率、公司經營順利以及防止敵意併購。若對於公司經營權相關法律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向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