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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 有條件放寬

勞動部昨(3)日發布一例一休函釋並生效,勞工休息日出勤,若因個人因素未做滿與雇主約定工時,可以實際工時計入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上限。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至今已四個月多,資方多次抗議休息日「做一給四(出勤一小時,工資須算四小時) 」的加碼機制,以及加班工時亦比照「做一給四」方式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並不合理,且嚴重影響企業運作。

勞動部昨公布函釋,放寬限制,勞工休息日出勤,因個人因素無法做完與雇主約定加班時數,每月加班工時計算將以實際時數計算,不須做一給四。

勞動部官員強調,休息日加班工時如何計算,取決於勞工是否因個人因素致無法做滿與雇主約定加班工時,必須是因為勞工個人因素,才可以勞工實際工時計入每月加班工時。

舉例來說,某甲與雇主約定休息日加班八小時,但勞工因個人因素,如生病或家裡有事,致只加班五小時,因此,可以五小時計入每月加班工時。但若是因雇主因素,例如實際上無這麼多工作,致勞工只做了五小時,則仍須以八小時計入每月延長工時。


浩富解讀:

勞動部本次函釋中說明若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後,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雇主得以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勞工亦得按其原因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大大的提升了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之彈性。

另該函釋中建議,勞工後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之處理方式,包括告知程序、是否需請假等,宜規定於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如對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之相關規定有疑問,或有修改、增訂工作規則、勞動需約之需求,歡迎洽詢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