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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簡單易懂:「定金與訂金,我們不一樣」

在經濟活動中,一方交付相關費用時,收款欄目經常出現定金、訂金的字樣,很多人認為只要交了錢有個憑證就行了,至於寫什麼無所謂。實際上,「定金」與「訂金」雖然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卻有很大的差別,如果你希望用定金約束對方,就一定要確認你的收款票據上寫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


◆ 定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定金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保證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性質。

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 訂金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 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 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 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浩富解讀:

中國法律之規定與台灣法律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如中國合同法規定,定金與訂金是完全不一樣的性質。我司有專業的中國律師提供合約擬定、修改及代理訴訟等法律服務,如有遇到相關法律可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