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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台開內線交易案 適用速審法減刑 趙建銘更四審判3年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親家趙玉柱涉入台開內線交易案,趙建銘從一審到高等法院更三審被判七年至四年不等徒刑,更四審昨宣判,合議庭認定趙家父子等四人均涉內線交易罪,並斥責趙建銘在此案中是「以權謀私(錢)」,但因此案已纏訟十二年,四人均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趙建銘獲輕判三年,趙玉柱兩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五千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四百七十五萬元。

合議庭斥責趙建銘「以權謀私」

同案被告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判刑兩年、緩刑五年,向公庫支付五百萬元,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判刑兩年、併科罰金六千萬元,罰金得以易服兩年勞役折抵,仍可上訴。趙玉柱的律師徐鈴茱認為,本案不構成內線交易,將上訴三審。

趙建銘被控二○○五年起,兩度到北市三井日本料理餐廳,與當時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餐敘,席間蘇透露許多台開利多的內線消息,趙建銘回家告訴父親趙玉柱此事後,父子兩人利用趙建銘母親簡水綿帳戶,大量買進台開股票,檢方依內線交易等罪嫌,將趙建銘等人起訴。

趙建銘因此案一度遭羈押,因證券交易法對內線交易罪雖有規定犯罪所得一億元以上者,七年徒刑起跳,一億元以下則是三至十年徒刑,但如何計算犯罪所得,並無明確標準,歷審認定從四百一十七萬元到一億一千餘萬元都有,趙建銘刑度從一審六年、二審至更二審均改判七年,更三審又減為四年。

因最高法院第四度發回更審,又要求查明犯罪所得,高院更四審前年底特別委託台灣科技法學會鑑定如何計算犯罪所得。

更四審判決指出,此內線交易案因趙玉柱、游世一等人股票賣出時點均不相同,應兼採「實際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十日內買賣股票)和「擬制所得法」(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十日內買賣股票)計算,且個別出資自負盈虧,趙玉柱、游世一兩人犯罪所得各為四百七十五萬元,趙建銘、蘇德建未出資或無犯罪所得,另考量此案適用速審法第七條「審理逾八年」之規定,予以減刑。


浩富解讀:

什麼是「刑事妥速審判法」?是不是只要上訴,就能「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呢?

刑事妥速審判法是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而設,其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之人權,避免其忍受長期漫長審判之難忍煎熬。「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之三名被告,歷經三十年的審判,終於沉冤昭雪,獲得無罪判決,然而,為什麼一個案子,會審判到三十年之久?其原因在於,最高發院常以判決有瑕疵之理由,撤銷發回二審重新審理,如此一來一往之間,就是好幾年過去了,然而刑事案件久懸未結,受害最深的,還是被告本人,因而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經審酌後認為已經侵害到被告之權益重大,就一定要減輕其刑。但是否每件繫屬於法院滿八年的案件都一定可以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呢?不一定。若是訴訟之延滯,是由於被告本身之事由,則法院仍然可以拒絕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

關於刑事案件的法律議題,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