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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大陸出軌丈夫給情人5萬元「墮胎補償」,妻子起訴追回未獲支持

引文:

2015年,劉某與在酒吧做推銷員的女子李某相識,並逐漸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同年10月,妻子王某得知此事並詢問丈夫,劉某承認出軌。在妻子及其親屬朋友的批評勸說下,劉某向妻子保證今後與李某斷絕關係,不再來往。

然而,在當劉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時,遭到其堅決反對,原因是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兩個多月。後來,在劉某的哀求以及勸說下,李某表示願意打掉孩子,斷絕與劉某來往,但前提是劉某要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同年12月初,劉某向李某給付5萬元作為補償費。幾天後,李某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和丈夫劉某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劉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歸還5萬元。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劉某已婚的情況下與劉某交往並懷孕,在劉某提出分手後向其索要分手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係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李某交往並致其懷孕,後劉某決定結束與李某的婚外情關係,並在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給付李某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

劉某所給付李某的5萬元,發生在劉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為了結束與李某的關係,在李某終止妊娠後,通過協商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對於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

該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浩富解析:

該案例中,劉某給予5萬元終止妊娠費用的行為本身不違反倫理道德,變相屬於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胎兒)的醫療費用。但劉某的出軌行為有違倫理道德,明顯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王某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劉某給予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前提是提起訴訟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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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華商報(西安) 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