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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錢櫃大火釀5死 內政部:有民、刑事責任

引文:

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昨天(4/26)上午近11時發生大火,因現場火災警報、廣播、灑水設備沒有運作,已造成5人死亡。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日在立法院受訪表示,因為施工關係把警報系統關閉,這在消防法律上有民事、刑事的責任。

花敬群指出,其實這麼多年來從衛爾康西餐廳等經驗,台灣在火災部份其實有很多的,過去這些年建立很好的制度,這一次會發生相信有一些因素,昨天發生這個不幸消息,後續會研議是否在制度上有缺口。

花敬群提及,從目前訊息看起來,似乎昨天錢櫃大火個案中,應變計畫並沒有提出來,可能制度上並沒有問題,而是該個案底下出了一些狀況。

花談及,消防法規已經相對成熟,制度面是相對落實,昨天大火可以看到消防署科組都有派員到場,但火災是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因為施工關係把警報系統關閉,這在消防法律上有民事、刑事的責任。


浩富解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知名KTV發生火警,消防員勘查火警現場後發現,消防系統在起火時均被關閉,可能是包商或業者為擔心施工誤觸才關閉,因而導致六人死亡,屬嚴重的人為疏失,將釐清並追究相關責任。

臺北地檢署指出:本案係因進行電梯施工工程,由於施工可能會造成火星、粉塵,造成消防灑水系統誤判,於是業者在施工時,將排煙、灑水、消防警報、火災警報器、廣播系統等五項消防設備全部關閉,導致火警發生時因警報器沒有運作,許多唱歌民眾身處包廂中,無法在第一時間內察覺火災發生,民眾逃生不及,最終造成六人死亡的憾事。

本案可能涉及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依刑法第173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依同法第276條規定,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即業者同時構成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之。

若有因失火所致之民法上侵權行為、刑法上失火罪、過失致死罪、消防法行政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