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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可以繼續叫「焦糖哥哥」!陳嘉行官司勝訴 馬上註冊商標

引文:

焦糖哥哥陳嘉行去年跟前東家momo親子台為 「焦糖哥哥」之名對簿公堂,日前他在臉書公布自己在「焦糖哥哥」之名爭奪戰中勝訴,並向各界宣示「我,陳嘉行,就是『焦糖哥哥』。」而前天他立即採取新行動,註冊了「焦糖哥哥」的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

他在臉書寫下:「原先我已離開兒童台6年,也從未把『焦糖哥哥』當商標使用盈利,但富邦momo親子台明明清楚焦糖哥哥根本沒有商業產值,卻高規格委任國內2大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及爭執。

我的第一支穿雲箭是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momo親子台註冊,當時我看到一些大律師及學者冷嘲熱諷,發表一些偏頗的法律見解,我想跟這些人說放下你的政治立場,才能理性冷靜地思考『焦糖哥哥』更深層的法律意涵,讓自己見樹又見林。」

陳嘉行因曾被主辦方要求以「焦糖哥哥」身份出席活動,卻接到momo親子台寄存證信函,認為他侵權,要求他於「5日內」到電視台談判,並賠償富邦集團的損失。陳嘉行還表示該台台長陳景怡更多次公開將他形容為「竊佔商標的小偷」,他認為這些惡意言論已對自己造成確實的中傷,包含人格的羞辱,以及商譽上的詆毀。

再加上momo親子台沒幫他及親子姐姐哥哥保勞健保,焦糖哥哥也親上勞保局申訴,如今法院宣告廢止了momo親子台註冊的《焦糖哥哥》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陳嘉行更大聲宣示,「我,陳嘉行,就是『焦糖哥哥』;焦糖哥哥就是我的『藝名』」,還立即註冊『焦糖哥哥』的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大家以後請繼續叫他焦糖哥哥。


浩富解析:

  1. 焦糖哥哥陳嘉行向智財局申請廢止商標註冊所主張者,乃是商標法第63條:「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momo親子台註冊的「焦糖哥哥」商標因為超過三年沒有使用,智財局就可依法廢止商標效力
  2. 所謂廢止效力:「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廢止」商標與「撤銷」商標不同,由於商標廢止是向後發生效力的,若是在廢止之前有侵害商標之行為,仍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3. momo親子台因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而導致商標被廢止,因此申請人在取得商標註冊證後,還須注意後續商標的管理。
  4. 「焦糖」是通用文字,沒有識別性,不能夠被註冊成商標?
    焦糖是常見的字詞,若是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為「食品、飲料、餐飲」,則可能因屬描述性文字,不具識別性。但momo親子台所登記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為「電信通訊」(38類)與「教育訓練;娛樂休閒;運動及文化活動」(41類),所以能通過商標註冊。
  5. momo親子台沒有注意自家商標維權的管理準備,就對焦糖哥哥做出侵權指控,導致商標被廢止,賠了夫人又折兵。

原新聞連結:【鏡週刊 202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