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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健保特約藥局受託代售徵用口罩 免營業稅及發票

引文:

財政部五日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口罩,所得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政府徵用民生用口罩,原先自超商及藥妝店販售,因仍有許多民眾買不到,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二月六日起,口罩販售改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的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民眾持本人健保卡至健保特約藥局,偏鄉地區則可至衛生所,七日內得購買一次口罩,並且一次限購兩片。

財政部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事業受政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的防疫物資,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意即,本次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價格代售口罩,所得收入交予委託機關解繳公庫,即可免營業稅及統一發票。


浩富解析: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故財政部依此規定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財政部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亦即藥局因口罩實名制代售口罩雖屬營業之出售行為,但因係防疫而來,因而得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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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