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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女醫出軌5年!醫師夫驗2子崩潰不是自己的種 「晚20天」綠透了

引文:

一名曾姓醫生去年意外發現,同樣是醫生的江姓妻子與程姓教練偷情長達5年,好奇驗了2個小孩的DNA,赫然發現竟然都不是自己的親生子,氣的對小王提告,但因通姦罪今年5月29日除罪化,曾男想告也告不成。

判決書中提到,江女與程男2013年12月起交往到2019年3月,2人期間先後到台北市多處旅館發生性關係,直到曾男2019年4月間,發現程男帶著自己的1對兒女出遊才起疑心,後來採集2名孩子的DNA做親子鑑定,結果2個小孩都不是親生子,間接證實妻子外遇。

曾男氣被戴綠帽對程男提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相姦罪嫌起訴程男,全案6月17日進入法院審理,結果台北地院法官表示,雖然檢方依相姦罪起訴程男,但該法條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告失效,也就是通姦除罪化,最後只能依法諭知全案免訴。

曾男刑事方面慢了20天告不成,改提告民事訴訟,對程男求償140萬1922元,另程男的妻子也對江女提告求償200萬元,兩案目前仍在審理當中。


浩富解析:

當今社會不乏聽聞婚外性行為的事件,其中涉及的民刑法律更是不少,請見以下分析。

刑事方面,2020年5月29日以前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仍屬於犯罪行為,且通姦與相姦人為共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原則上對共犯一人提告或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考量配偶想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在同條但書規定可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告。然而,前面的規定都因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無效,也就是通姦不再是犯罪,相應的可以只對配偶撤告的規定也無效。因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還在偵查中的通姦案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審理中的案件法官應下免訴判決,在監執行之通姦罪犯人應立即釋放,因此,即使是早於2020年5月29日就提告通姦,也會因為案件進行階段的不同而有以上的處理。

通姦除罪化後,並不是就沒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還有民事方面相當多的規定。首先,相姦人與通姦之配偶發生性行為,侵害了另一配偶的配偶權,根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未通姦的配偶可以對相姦人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也可以對通姦的配偶請求之。其次,通姦行為也構成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離婚事由,未通姦的配偶可以請求離婚,但須注意,若通姦行為已獲原諒,則不可以再以此理由請求離婚。離婚時,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若女方因為通姦行為,而有子女,該子女因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會被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為婚生子女,男方女方或子女任何一方若不想維持婚生的推定,都可以在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後兩年內也可以提出。

若有因婚外性行為而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電子報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