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67297cc9240d6cc179bfdd6ea0957

【台灣法律】中資來台投資將從嚴審查,經濟部預告三大修法重點

引文:

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台灣政府對中資來台投資的審查規範也將嚴加把關。經濟部將於 8 月 20 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提出三大重點強化審查機制,從嚴認定第三地區中資定義、增訂投資樣態,避免中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以及主管機關應限制中國黨政軍的投資企業申請來台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指出,由於跨境多重投資的模式趨於多元複雜,須提高外資投資審查的門檻,也有必要重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因此已對此研擬中資許可辦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著重三大重點。

其一是修正條文第三條,將嚴格認定第三地區中資定義,對中資持股或出資總額 30% 的認定,將由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並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

投審會指出,中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因持股比例經稀釋而低於 30%,現階段會被認定為外資而非中資;若改以分層認定計算,將逐層檢視中資持股,只要中資在任一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 30%,就會認定為中資身分,來台投資不適用於外資規定。

至於中資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則將公司決策組織由現行的「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依舊制來說,董事會的中資成員未過半就不認定為中資,但新制則不僅限於董事會,還包括擁有實質決策權的組織,例如決策委員會若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一旦中資成員過半,就可認定此第三地公司為中資。

其二是修正條文第四條,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投資樣態。若中國地區投資人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或是併購台灣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均屬投資行為。

其三是修正條文第六條,中國地區黨政軍所投資的企業,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將現行條文規定「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修正擴大為中國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擴大限制範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投資人若受到中國黨政軍決策指示等情況,將使台灣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過去港資比照外資認定,但在港版國安法施行後,雖然目前還不到要馬上將港資視為中資的地步,但在中資認定上勢必更加嚴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預計將在 8 月 20 日公告,並將有 60 天預告期廣納各界意見與建議,最快可望在今年第四季拍板上路。


浩富解析:

因港版國安法開始實施,跨境投資模是趨於多元複雜,本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的三大重點,對於中資認定的操作標準採取更嚴格、更細緻化的做法,避免影響台灣的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若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財經新報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