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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路上找職業離婚證人簽字沒用 法官認定離婚無效

引文:

網路上的職業離婚證人,未必具有法律效力!新竹一對結婚八年的夫妻,因感情轉淡協議離婚,又不想讓親友知道,丈夫在網路找了職業離婚證人充當證人,兩名證人也在協議書上簽名作證,並拿到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兩人也恢復單身。不過事後妻子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之訴,法官認為兩名證人不知道這對夫妻是否都同意離婚,也沒有親眼見到就簽名,在民法上不具法律效力,法官判決離婚無效

據了解,這對結婚八年的夫妻,由於彼此都覺得感情變淡,因此協議離婚,但兩人又不願張揚,因此並沒有找親友當離婚證人。丈夫在網路上搜尋離婚證人,還真的透過網路找到兩名證人,丈夫將空白協議書寄給兩名職業婚證人,在簽名後寄回。這對夫妻也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兩人也恢復單身。

不過事隔半年,前妻認為這樣的離婚方式很奇怪,朋友也認為找沒見過面的人充當離婚證人,有些不妥。前妻為了確認和前夫的關係,向法院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雖然前夫當庭向法官要求,希望駁回前妻之訴,但法官在調查後發現,兩名離婚證人並沒見過這對夫妻,也不知道兩人是否有離婚的合意,而且兩名證人到法庭做證時表示,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並沒有這對夫妻的簽名,也不認識這對夫妻,沒有確認過兩人離婚的意思。法官認為兩名證人顯然都沒有跟原告確認有無離婚的真意,因此與民法規定要件不符,難以認定兩造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法官最後判決離婚無效。


浩富解析:

一對夫妻欲兩願離婚卻又不想讓親友知道,於是上網找來職業證人為其離婚簽名作證,但最後仍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本案涉及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法條上沒說的是,離婚須有離婚的真意,且一般而言,身分行為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而本條設定證人的目的就是在確保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以及離婚協議之簽名由當事人親自為之。因此,法官在判決才會說證人簽名時,離婚協議上連夫妻的簽名都沒有,無法確定是夫妻親簽,且證人也不認識夫妻,也沒確認過兩人離婚的意思,因此最後判決夫妻離婚無效。

其實,若離婚不想讓親友知道,還可以在公證人面前做成離婚協議,相較於本則新聞所述網路上尋找的方式來得有保障許多,也能避免雙方實際上確實想離婚,卻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最後被宣告無效,造成離婚協議後到被宣告離婚無效的期間權利義務關係又會衍生複雜的問題,得不償失。因此,提醒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更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

若有離婚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Yahoo新聞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