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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政院通過修法:自種大麻者可判1年

引文: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部分條文去年被宣告違憲,政院今天配合修法。未來對自種大麻,但非以販毒為出發者,擬減輕刑度,從現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姓男子因在自宅種大麻,被法院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2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3月20日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790號解釋宣告違憲,應在1年內修正。

政院今天配合大法官解釋修法,將種植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用途者減輕其刑,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揆今天在行政院會特別解釋,本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本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

蘇揆說,這次的修法是針對自種且情節輕微的行為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在這裡補充,大麻的種植,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也提醒,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浩富解讀:

本案要討論的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議題: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遭司法院大法規釋字790號解釋認為本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法務部基於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將本條新增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任何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