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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紅燈看手機觸法 法官見解紛歧

引文:

開車看一眼手機最少需要三秒,若時速六十公里,三秒鐘就會開出五十公尺,這五十公尺完全是在盲駕,盲駕比酒駕更恐怖,警方因此加強取締,不過停等紅燈看手機到底該不該罰?法官見解紛歧。

近年不服取締打行政訴訟的一大堆,爭議最多的是遇到紅燈,停車看一下手機,又沒有撥打電話,不行嗎?許多人就因這些行為,機車被罰一千元、汽車三千元,氣得跳腳。

法官見解很紛歧。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認為,所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照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違規行為」非指必需進行按鍵,只要有持取手機查看就算。

但去年底,士林地方法院有宗判決看法卻不同。法官認為,孫姓女子雖在等紅燈時操作手機,當時靜止,前後不到十秒,警員抵達時,孫女手上並未持有手機,也沒有妨礙駕駛安全,並未違規,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不服,已提起上訴。

二年前台北地方法院也有件撤銷處分,劉姓男子騎機車等紅燈時手機鬧鈴響了,他拿出手機關掉鬧鈴也被舉發。法官認為,劉在停等紅燈時操作電話大約四秒,機車處於靜止不動狀態,不算有礙駕駛安全。不過,去年七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推翻此判決。

等紅燈使用手機有沒有觸法?法官有不同見解,不想傷荷包,最好記得,等紅燈就算「行駛狀態」、看LINE也算「使用手機」,需要看手機時請停到路邊再看。至於手機架,遊走法律邊緣,若邊騎車邊使用,警方可依危險駕駛舉發。


浩富解讀:

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法律要件認定問題:

依照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汽機車駕駛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千或一千元之罰鍰。

問題在於法院實務上處罰寬嚴程度不一,有認為只要拿起手機來看就算違規的,也有認為如果不妨礙駕駛安全就不構成違規的,在法院見解尚未統一下,在行車途中最好還是不要「手持」手機等電子產品,改利用車架等方式查看手機訊息為妥

若有任何行政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