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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政院放寬贍養費制度 不限無過失且5年內可請求

引文:

贍養費制度翻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兩個要件,而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後起算5年為限。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今天通過後預計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表示,這次贍養費制度的修正是為落實CEDAW的精神,讓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現行關於贍養費的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為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以符合實際需求,以及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草案這次修正,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修改後條文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草案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草案同時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規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這次也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等。修法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將不適用此草案。


浩富解析:

本則新聞涉及贍養費請求之法律問題。

離婚在法律上的意義不僅是婚姻關係的終結,尚牽涉夫妻間財產關係,其中一筆費用即為贍養費。有關贍養費之規定,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是夫妻中無過失的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此時不論他方有沒有過失,都應給付相當之贍養費。

然而,此條件似有過嚴,蓋婚姻關係之結束,有時也難以論斷過失與否,因此本次草案修正係將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且贍養費的多寡,也有衡量的空間,可考量「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本次草案倘若修正通過並實施,其在法院判決實務上所產生之影響值得觀察。

若有離婚、贍養費或因離婚所產生之財產分配等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CNN中央通訊社 2021/08/05 |賴于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