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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定居國外時,離婚訴訟該到哪家法院起訴,又該如何證明?

引文:

情形一: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劉某與梁某自由戀愛後,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梁某在英國定居。由於聚少離多,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劉某便向法院訴請離婚。

本案中,原告劉某的戶籍地位於北京市海澱區,被告梁某出國前戶籍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劉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長期定居於國外的簽證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及《民訴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海澱區法院。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無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此類訴訟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國外居住的佐證資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長期簽證、定居國移民機關簽發的定居證明等。

情形二: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起訴,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王某和李某戶籍地在北京市通州區,二人在國外工作學習時相識相愛,在國外登記結婚並定居。婚後,為了孩子讀書上學,二人在北京海澱區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之後,王某和李某均取得了國外的永久居住權。2021年,王某發現李某婚內出軌,二人在國外協議離婚。

因為海澱區的學區房為二人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王某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由於原被告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按照《民訴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即海澱區法院。

此類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個財產,原告起訴時應明確訴訟標的物的價值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以此判斷主要財產所在地。司法實踐中,如果訴訟標的物價值不明確,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預估,立案法官需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並按當事人主張的財產價值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若原告的主張明顯高於或低於實際價值的,應依實際價值來判定主要財產所在地,以確定管轄法院。若無法判斷主要財產價值或財產價值彼此相差不大,各主要財產所在地均有管轄權。


浩富解析:

此類案件,我們不僅要關注管轄法院及舉證責任,還需注意在審理此類婚姻關係案件時所涉及的法律適用法的問題。雖然中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並不必然適用中國法律。尤其在涉及財產分割方面,不同地區的法律規定相差甚大,客戶如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以便更有利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新聞出處:【法學搬運工 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