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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嗎?

引文:

張某為某物流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跨省貨品運送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物流公司於每月月底發放張某當月工資。受疫情影響,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2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張某發現公司未發工資,便詢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答覆:「因疫情屬不可抗力,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無需上班,公司也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張某對此不理解,於3月初,通過互聯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2月工資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佈的《關於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採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


浩富解析: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即因疫情影響的停工停產,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至於繼續停工的,第二個月工資的問題,此處沒有規定,各個地方政府有出台相關政策,一般是發放生活費。


原新聞出處:【問律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