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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夫妻一方婚內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

引文:

【案情簡介】

耿某(女)與蔡某(男)於2011年7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2021年11月,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22年1月28日作出判決不准離婚。

而後,耿某發現蔡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021年10月15日~2022年2月15日期間),陸續從其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帳戶內支取存款25萬元。耿某遂以蔡玉平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且不向其母子支付生活費為由,提起訴訟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判決:被告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耿某共同存款90000元。

律師解析:

1. 發現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一方通過各種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益的情況。此時,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可以選擇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共同財產,徹底解決問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夫妻雙方或者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從而保證自身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定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情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二種情形,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 如何認定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事後亦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認,財產所得未置於雙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構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對該行為的認定需要注意兩點內容:

第一,夫妻一方隱藏、轉移的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此處的「夫妻共同財產」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包含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夫妻一方處分大額財產的行為非為一般生活需要,不屬於以下日常費用支出:

(一)維持共同生活的費用;

(二)撫育子女的費用;

(三)家庭成員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

本案中,蔡某一方承認其取出的250000元為夫妻共同財產,蔡某在未告知原告耿某的前提下將夫妻共同存款250000元取出,且該筆夫妻共同財產中僅70000元用於支付蔡某父親的醫療費用,剩餘180000元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嫌疑。

因此,應當對剩餘18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


浩富解析:

為避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夫妻雙方可提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不過請求分割範圍應限定為被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的財產,不應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財產。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 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