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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店長暗槓180萬獲緩刑不還款 拒接檢方電話 緩刑遭撤銷

引文:

蘇姓女子在高雄新興區一家服飾店當店長,卻被老闆抓包侵吞店內衣服和員工薪水高達180萬元,判刑2年,法官考量她和老闆和解,宣告緩刑5年,但每月需還老闆2萬元,總計180萬元。不過,蘇女繳款18期後卻人間蒸發,還拒接檢方電話,經檢方聲請撤銷緩刑,法院審酌後裁准,蘇女得入監服刑。可抗告。

判決指出,蘇女從2006年4月至隔年11月擔任這家服飾店店長,負責管理店內進銷存跟發放員工薪水。後來王姓老闆清點庫存及薪資帳冊時,發現帳簿與實際支出對不上,盤點後衣服庫存短少180萬8700元。

不僅於此,王姓老闆還發現蘇將店裡1萬8千多元零用金放入自己口袋,連要發給員工的薪水1萬2826元也被她「暗槓」,王女調查後報警告蘇女侵占。

但蘇女喊冤,稱她最多僅拿10萬多元,數字並沒有王女說得這麼多。但檢方依據蘇女寫的自白書,加上王女提供的薪資明細、各廠商盤點明細表等資料,認為蘇女至少侵占公司184萬餘元,依業務侵占罪將她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但考量蘇女和王女和解,王也同意讓蘇女緩刑,因此另宣告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蘇女須依據她與王女的調解筆錄,每月賠償2萬元給王女,共分為87期,總額為174萬元(首期已繳6萬元)。

只不過蘇女按月繳款給王女約10多期後,至今年2月開始就沒再按月繳付賠償金,檢方曾致電給蘇女詢問是不是有困難,電話卻無人接聽,最後認為蘇女未按約定繳款,違反當時法院給予的緩刑條件,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曾寄傳票給蘇女、王女到庭陳述意見,結果卻只有王女到庭,認定蘇女並沒有真摯要彌補王女損失的意思,審酌蘇女已有半年未繳納賠償金,若再讓她享受緩刑利益,恐欠缺公平,因此裁定撤銷她的緩刑,蘇女得入監服2年徒刑。可抗告。


浩富解析:

所謂緩刑,是指當符合某些條件之下,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時,可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使被告無須入監服刑或是繳納罰金,並且,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得以撤銷緩刑之不良行為,在緩刑期滿後原先之刑罰即失效,無須再為履行,就像是法院給了被告第二次機會。

而何謂得以撤銷緩刑之不良行為,則規範在刑法第75、75-1條:

第75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新聞中法官可能即是依據第75-1條第一項第四款撤銷蘇女之緩刑。

也提醒各位,這「第二次機會」得來不易,若是幸運地遇到法官給了第二次機會,請好好把握,不要辜負法官的好意,也使得自己必須履行原有的刑罰。若有刑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2/11/21|張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