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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民眾打疫苗…好心幫開退燒藥 5醫師「亂掰病因」被緩起訴

引文:

不少民眾在施打疫苗後,都會要求醫師開退燒藥回家「備用」,高雄市一家知名診所的5名醫師被檢舉,幫民眾施打疫苗後,因為健保申報系統診斷碼並無「施打疫苗後預開預防性退燒藥」的選項,涉嫌以「急性咽炎」、「發燒」、「急性扁桃腺炎」等病因,為民眾開立退燒藥,健保署獲報將5名醫師函送。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5名醫師的確有為民眾開藥,因此不構成詐欺罪,最後依偽造文書罪將5名醫師緩起訴,但須繳交1到10萬元給健保署的愛心專戶。

檢方指出,這5名醫師都是在同一家診所上班,被檢舉從2018年到2020年間,因為民眾在施打疫苗後,要求醫師開退燒藥回家「備用」,但他們發現健保申報系統診斷碼並無「施打疫苗後預開預防性退燒藥」的選項,於是分別以「急性咽炎」、「發燒」、「急性扁桃腺炎」、「慢性咽炎」等類感冒病因,為民眾開立退燒藥。

健保署接獲檢舉後前往稽核,發現醫師總共為23名病患開了退燒藥,涉嫌詐領健保費,因此報警偵查後,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將5名醫師函送地檢署。

5名醫師在偵訊時都坦承有開了退燒藥,但都認為是因為健保申報系統診斷碼並無「施打疫苗後預開預防性退燒藥」的選項,於是分別以「急性咽炎」、「發燒」、「急性扁桃腺炎」、「慢性咽炎」等類感冒病因,為民眾開立退燒藥,並沒有詐欺的犯意。

檢方偵辦後,認為這些民眾的確都有到診所打疫苗,也的確都有拿到退燒藥,因此認為5名醫師詐欺罪嫌不成立,給予不起訴處分,偽造文書部分,則因為5名醫師一時失慮,且都已坦承犯行,犯罪行為輕微,於是處以緩起訴處分,但5人必須繳交1到10萬元不等的金額給健保署愛心專戶。


浩富解析:

依《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新聞中並未說明是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領取健保費

而緩起訴則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但5人必須繳交1到10萬元不等的金額給健保署愛心專戶,係指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關於健保給付的標準,醫師宜注意之,以免觸法。


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2/12/27|陳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