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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最美麗董事長」的背棄之路 「投名狀」充滿瑕疵!

引文:

曾幾何時,這位商場上被形容是「最美麗董事長」的泰山獨董陳敏薰,沈寂多年後,在兔年農曆年前,過場式的在泰山台北總管理處的電梯前,開了一場鬧哄哄且頗具爭議的審計委員會,欲要幫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陳敏薰角色的大轉變,從泰山企業(1218)公司派力挺的獨董,瞬間成了市場派龍邦國際(2514)的獨董,著實讓人看得眼花繚亂;陳敏薰賣力演出,力挺有「股市大圈仔」之稱的朱國榮,背後原因,耐人尋味。

陳敏薰的暴走演出,泰山企業旋即對外發表六點聲明,直指陳敏薰獨董,向黑金「屈膝」;在她華麗大轉身的背後,各種臆測聯想四起,公司派明指她背叛投敵,也背棄她自己於去年12月初同意通過的「泰山處分全家持股議案」立場。如今她180度的大轉變,執意要在過年放假前二天,自帶議事人員,到位於台北市長安東路的泰山企業台北總管理處大樓,與另一位獨董杜英達,執意要召開審計委員會。

根據泰山企業的說法,陳敏薰與杜英達最後在電梯前倉促宣讀紀錄後,草草宣布散會,然後據此欲請證交所公告泰山近期將召開股東臨時會。

泰山企業說的程序瑕疵,「審計會違法召集」到底為何?金管會、證交所乃至泰山企業關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均有應於七天前通知開會的規定,但時間只過了五天;陳敏薰硬要召集、召開審計會,明顯召集程序有重大瑕疵!是以作成欲召開股臨會的決議,當然也存有程序不備的違法,而須重新依法召集。

熟習經營權的一位律師指出,即然未依規定在七天前通知開會,只要重新跑七天前通知的程序,重新開會即可。是以,目前證交所別無懸念,只要照程序來即可公告,更無須打太極,兩邊都不想得罪,「證交所只要依法行政,堅守程序正義即可。」

熟悉內情的股市老手透露,市場派挖角陳敏薰,讓之背棄公司派,又連一、兩天的時間都沒辦法等,就急著完成審計委員會的召集,應不是只圖單純的股臨會的召開改選,其背後,而是為了護盤泰山股價,避免市場派所質押股票,因為股價的直直落而有遭斷頭的風險。

在這場經營權大戰中,市場派之前的持股成本,隨著股價往上而不斷墊高。如今,泰山股價從高點回落到現在,短短一個月,已經跌了三成以上,若再跌下去,質押股票臨時會面臨回補或斷頭的危險。這位股市老手透露,市場派為了不被斷頭,先釋放出改選的訊息,以安散戶乃至金主的心;但關鍵的股臨會召集,即便存有瑕疵,「主管機關更要挺住,因為依法行政才是鐵律,無須偏袒任何一方。」


浩富解析:

按股東會之決議分為不成立、得撤銷及無效。違反一定數額之股份之股東出席,因不具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固為不成立。依據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故所謂違反法令,係指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侵害股東既有權,也包括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另外,依據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其方法為分別提起「確認股東會不成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本件為召集程序違法,係屬後者,但受到民法第56條第一項之限制,必須當場表示異議,而且依據公司法第189條,必須在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律撤銷決議,故為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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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3/01/08|吳銘峯】